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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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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原则与争点禁反言适用于《 建筑行业付款与审裁法令2012》的法定审裁裁决在迎接新的一年,我们建筑工程诉讼与仲裁组的T. Kuhendran,陈姝璇和Noor Sumaeya Sofea Shamsudin202118日成功地抵制了雇主(“被告”)需要向总承包商(“原告” )支付马币3,642,356.58的裁决的搁置并维持原状的申请,并下获得执行该裁决的裁定。

本文讨论了案件的事实,问题和判决。

 

介绍 此案件的背景源自于PJ Midtown Development Sdn Bhd vs Pembinaan Mitrajaya Sdn Bhd [2020] MLJU 1432(高等法院)同一组事实,也是原告所获胜的第一个裁决。当前的争议则与第二裁决有关,涉及两张与第一审裁程序中不同的中期支付证明。

值得关注的是,第一和第二审裁程序中所涉及争议的基本性质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而所有在第二审裁程序中的争论点在已经彻底在第一审裁程序中讨论过了并宣判了对原告有利的裁决。所以,第二审裁官裁定既判力原则适用,并将其裁决基于第一裁决为基础而作出裁决。

与第一裁决的结果相似,原告获得对其有利的裁决,其中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裁决金额总数为马币3,642,356.58(“裁决”)。被告人对该裁决结果不满意,提出了搁置并维持原状的申请,而原告则申请执行该裁决。

争点 法院需裁决的争点为,既判力原则是否适用于《建筑行业付款与审裁法令2012(CIPAA 2012)下的法定审裁裁决。原告提出的争议点包括以下内容:


a)  从马来西亚的各种案例中可明显看出,既判力原则适用于法定审裁裁决,基于公共政策要求在裁决制度下必需确保某种形式的确定性。既判力原则在审裁裁决背景下的适用性并不阻碍当事人通过全面司法程序如仲裁或法院诉讼的方式重新审视所有涉及的争点。

b)  根据CIPAA 2012的第13条的规定,除了引用CIPAA 201215条下搁置的裁决,双方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或由仲裁或法院审理的最终裁决之外,是具有约束力的。从该条规可明显的看出,既判力原则是适用于法定审裁裁决的。

结论 法院考虑了了所有的提呈,裁定既判力原则适用于CIPAA 2012的法定审裁裁决。因此,高等法院允许原告的申请,给予执行第二裁决的判决,并驳回了被告搁置并维持原状的申请。

作者:
T Kuhendran
 
Susan Tan Shu Shuen /陈姝璇
 
Noor Sumaeya Sofea Shamsudin

免责声明这内容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取代法律意见及不应依赖上述资料。

祖拉非及合伙人们

2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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