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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祖拉菲及合伙人们雇佣与劳资关系团队的 Wong Keat Ching Syazwani binti Suhaimy 3 名索赔人(统称索赔人)即合并不公平解雇索赔中成功为国家能源有限公司(公司)辩护, Mohd Nizam bin Baharom第一索赔人)、Shariman bin Shammim第二索赔人)和 Mohd Zul Husni bin Che Mail第三索赔人)在 Mohd Nizam bin Baharom v Tenaga Nasional Berhad2021 年第 305 号判决),在工业法庭(法庭)。

本公司是索赔人受雇的国家电力公司。第一索赔人是获得区域控制中心(“RCC”)授权的授权人(“AP”),可以开展工作以修复 Kampung Melayu Subang Subang Low Cost工地)。第一索赔人随后离开工地前往位于莎阿南 Anshin 的另一个工地。在离开工地前,第一索赔人将工地的电缆相位测试任务分配给了同样是AP的第二索赔人,没有撤销RCC的授权,也没有通知RCC。没有收到 RCC 任何授权的第二索赔人随后在没有任何正式工作命令或文件的情况下将电缆相位测试任务进一步分配给作为合资格人(“CP”)的第三索赔人。这违反了公司的安全程序,该程序明确规定只有 AP 才能进行包括相位测试在内的测试。第三索赔人进行的电缆相位测试未成功,导致现场发生电气闪络,导致一名员工死亡,另外两人重伤。

法庭将决定的主要问题是解雇的处罚是否与索赔人未能遵守公司安全程序的不当行为相称。法庭认为,第一索赔人作为获得RCC 权的受影响人应对工地的工作和工人负全部责任。他未能在现场进行和监督阶段测试构成了严重的不当行为。在 RCC 颁发的授权下,他没有在现场执行他作为 AP 的工作时行使合理的技能而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所以必须对公司负上责任。同样,第二索赔人严重违反了公司严格的安全程序,指派仅是 CP 的第三索赔人在工地进行只能由 AP 进行的阶段测试。作为 CP 的第三索赔人只能在 AP 监督或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分阶段测试。他的 CP 资格是受公司安全规则和程序的约束。

法庭裁定,索赔人明显违反了公司的安全程序,构成严重不当行为,完全无视公司的安全程序,导致其同事丧生。法院认定索赔人被公司解雇是有正当理由或借口的。这种严重的不当行为会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解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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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Jayasingam
Wong Keat Ching
Thavaselvi Pararajasingam
Teoh Alv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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