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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June 2021

点击此处以获取该案例更新的英文版本。

来自 ZUL RAFIQUE & Partners 建筑争议解决业务组T Kuhendran, Esther Tan Delvin Singh Mangat,成功获得吉隆坡高等法院的命令,以执行仲裁裁决(裁决),及同时反对撤销此裁决,将有利于雇主, East Coast Economic Region Development Council (“ECERDC”)对首席顾问, Multi-Spex Architects Sdn Bhd (“MSA”).总计10万令吉.

ECERDC 过聘书任命MSA为首席顾问,以开发总体规划和详细设计位于登加奴的Besut Setiu Agropolitan 工程 。建设完成不久后,但在接管工程使用之前,有些建筑物出现结构缺陷。调查证实,结构缺陷的起因是因为MSA无法履行及完成决标信里的义务及保证。MSA认结构缺陷是他们造成的。

ECERDC将争议提交仲裁。在2020年的5月, ECERDC获得一千万令吉的赔偿金,即修复结构缺陷所产生的额外费用。ECERDC向高等法院申请执行裁决而MSA,因对对裁决不满意,根据2005年仲裁法第 37(1)(b)(ii)[1], 37(2)(b)(i)[2] 37(2)(b)(ii)条款里,申请将这裁决驳回。
MSA 销该裁决的主要原因如下:

(i)            仲裁庭决定那些缺陷是由主承包商的施工造成的而不是因MSA设计所引起的;
(ii)           仲裁庭阻止 MSA 审理里提及ECERDC 和主承包商之间的建筑合同
(iii)          仲裁庭忽略了 MSA 提交的有关ECERDC 和主承包商之间的最终账目. 这有关最终账目的论点对裁决结果横重要;和
(iv)         在那个情况下,裁决总额过高,并导致被告人不当得利。

根据MSA 所依赖的原因以上,高等法院决定MSA 未能证明该裁决并没有违反马来西亚的公共政策,因为在仲裁期间里或与作出裁决的情况下,不存在违反自然正义的情况。高等法院根据裁决作出了有利于 ECERDC 的判决。

[1] 1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高等法院才能撤销裁决——
(b) 高等法庭决定
ii 裁决违反马来西亚的公共政策
[2] 2 在不限制第 (1)(b)(ii) 项的一般性的情况下,裁决与马来西亚的公共政策相冲突当——
b 发生违反自然正义的情况
i 在仲裁期间;或
ii 作出裁决的情况下


如需更深入地了解该法律领域,请联系我们在建筑争议解决业务组的合作伙伴:
Kuhendran Thanapalasingam
Susan Tan Shu S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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