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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eptember 2021

点击此处以获取该案例报告的英文版本。

来自祖拉菲及合伙人的建筑纠纷解决业务组T KuhendranDaniel Lau代表原告 Aston Star 私人有限公司在吉隆坡建筑高等法院成功获得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争议的背景如下:原告是被委聘在新山的一个商业、办公和住宅服务式公寓的混合开发项目中作主要承包商。被告人是获委任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棚架工程服务的分包商。

主要的争议是被告所提供的棚架服务的价值。在工程的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多份要求付款的发票,这些发票据称由标有申请表日常工作完成报告的文件来支持。然而,这些发票中有许多是迟交的,并通常是在棚架建造工程被拆除移走后数月才提交要求原告支出的费用。

争议的关键在于,棚架建造工程与其他永久性建筑工程不同。搭棚架是一项临时工程,是一项会被拆除并从工地移走的工程。因此,棚架搭建工程将无法在日后拆除之后重新测量。

高等法院在解读分包合同之后,判定被告承包商必须及时提交其付款索赔,以便原告的代表可在现场核实。由于分包商未能这样做,高等法院将注意力转向评估被告的索赔和支持文件。最终发现,这些文件是不齐全的。高等法院强调保存记录的重要性,并以在特定位置所设置的棚架搭建完工的照片证据为佐证,将有助于提供在据称已完成工作的特定地点完成的工作的证据,纵观所有被告所提供的文件证据缺陷。

被提出的其他争议事项包括被告人对人力有关的支出赔偿,以及高等法院判决中的裁决决定与随后的最终裁决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本文的语境而言,被告已启动两项裁决程序,而其中一项已被搁置,另一项则由原告执行并支付费用。高等法院裁定,法院的终局裁决不会撤销原有的裁决,因此,在原有裁决中所涉及的任何款项多付支出的利息或被判给的费用经已被支出,并不能在终局裁决中重新审议。

总体而言,高等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获取略高于 50 万令吉的赔偿金,并驳回被告略低于 300 万令吉的反诉。

如需更深入地了解该法律领域,请联系我们在建筑争议解决业务组的合作伙伴:
Kuhendran Thanapalasingam
Susan Tan Shu S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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