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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September 2021

点击此处以获取该案例报告的英文版本。


来自祖拉菲及合伙人们的诉讼业务组 Idza Hajar Ahmad Idzam, Nan Muhammad Ridhwan Rosnan and Nur Fatin Hafiza Hasham (由一名实习生 Muhammad Hibri Nazim 协助)代表 Seriemas Development Sdn Bhd介入者)成功撤销在莎阿南高等法院授予 Macro Resources Sdn Bhd申请人)的一系列司法管理令延期。

此决定是第一个马来西亚关于 2016 年公司法》第 406 条文解释的决定,特别是关于该条文下司法管理令的最长期限。

案列详情:
介入者是森美兰州一个住宅项目(项目)的发展商,而申请人则被委任为该项目的承建商。申请人于 2019 1 23 日被置于司法管理之下。申请人随后于 2019 7 19 日获得了司法管理令的延期(第一次延期)。随后,申请人又获得了四次司法管理令的延期。

所提出的论点如下:
介入者提交了一项申请,要求干预和搁置对司法管理令(附件 121”)的 4 项额外延期,理由包括:

 
(i) 介入者是或有债权人,应有权介入;和
(ii) 根据《2016 年公司法》第 406 条文、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发布的企业救援机制指南和公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最终报告,莎阿南高等法院对司法管理令的 4 次额外延期是非法的,因为法院无权将司法管理令进一步延期超过一 (1) 次六 (6) 个月的延期。

另一方面,申请人依赖现已废除的新加坡《1967 年公司法》第 227(B) 条和 英国《1986 年破产法》附表 B1 76(1) 76(2) 段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在这两个司法管辖区,法院已允许对相当于司法管理令的延期超过一次。对于这一提议,申请人依赖一些案例。

法院允许附件 121 并决定:

 
1. 介入者是或有债权人,因此有权干预此程序;
2. 司法管理令的 4 次额外延期是非法的,因为法院仅有权在首次任命司法经理后授予一 (1) 次六(6)个月延期,如 2016 年公司法》第 406 条文所述,作为另一个一词' 提供了仅一 (1) 个扩展的单一含义
3.根据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所发布的企业拯救机制指南,司法管理令应持续六 (6) 个月,并可再延长不超过六 (6) 个月,这对指导法院确定立法机关对上述第 406 条文的意图具有说服力;
4.公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最终报告指出,司法管理计划的最长暂停期限为 1 年,这清楚地反映了立法机关将司法管理的期限也限制在 1 年的意图;和
5.我们 2016 年公司法》的规定与新加坡《2018 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或英国《破产法》的规定不同,因此申请人所依据的案件对法院没有帮助。

附件121被允许。

如需更深入地了解该法律领域,请联系我们在诉讼业务组的合作伙伴:
P Jayasingam
Wong Keat Ching
Thavaselvi Pararajasingam
Idza Hajar Ahmad Idzam
Farah Shuhadah Razali
Bailey Leong Pui 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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