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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October 2021

获取该案例报告的英文版本。


来自祖拉菲及合伙人建筑纠纷解决组T Kuhendran, Daniel Lau  Jasmeet Kaur,代表 SJIC Bina Sdn Bhd答辩人)在联邦法院成功反对依斯干达地区发展局(上诉人)提出就上诉法院维持高等法院于Iskandar Regional Development Authority v. SJIC Bina Sdn Bhd and another appeal [2020] MLJU 566 之判决的上诉许可申请。

答辩人早前对上诉人提起了仲裁程序,并获得了有利于上诉人的裁决。仲裁裁决争议的核心是对于合同的诠释:答辩人辩称该合同为一次性缴付的合同;而上诉人则驳称该合同是为成本加成模式的合同,这意味着上诉人有权从单方面调整合同金额。仲裁员同意答辩人的论据,认为由于合同是一次性付款,承包商承担例如定价风险。因此,上诉人对于合同金额作出调整被视作违约,对于核证不足的损害赔偿亦被判给了答辩人。

上诉人不满意,因而根据 2005 年仲裁法》第 37 条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所给出的理据是答辩人从公帑不当得利赚取意外盈余,而据称这违反了公共政策。此后,上诉人根据《2012 年法院规则》第 24 则第 3 条提交证据开示申请,寻求答辩人与其分包商之间的下游最终账目。从表面上看,证据开示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谁是意外盈余的受益人。在高等法院,答辩人辩称其只需满足 Yekambaran s/o Marimuthu v. Malayawata Steel Sdn Bhd [1993] MLJU 96 一案中所列明的第 24 则第 3 条规定的准则便即可申请证据开示令。

高等法院基于 项理由驳回申请人的证据开示申请,即:
(i) 一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并不是一项上诉,故这项申请不能侵犯或重新提起仲裁裁决的案情;
(ii) 上诉人未能满足 Westacre Investments Inc v. Jugoimport SDRP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4 Ors [1998] 3 WLR 770 中规定的提供新证据所需满足的要求,而这些要求类似于 Ladd v. Marshall 中所规定的标准[1954] EWCA;及
(iii) 在任何情况下,上诉人未能满足 Yekambaran 中所规定的相关性准则。

上诉人对高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该上诉于 2021 3 16 日于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法院驳回了该项上诉并维持高等法院的判决。上诉人随后立即向联邦法院提交上诉许可申请。

联邦法院经审理案件之后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许可申请。此案件值得提取的关键原则是,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中提出的新证据开示申请必须满足在 Ladd v. Marshall 案中所列出举出新证据的准则方可获准申请。

如需更深入地了解该法律领域,请联系我们在建筑争议解决业务组的合作伙伴:
Kuhendran Thanapalasingam
Susan Tan Shu S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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