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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Octo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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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祖拉菲及合伙人们的诉讼业务组Idza Hajar Ahmad IdzamBailey Leong Pui Yee  Lee Sheen Yee 在上诉法院(由 Yaacob Bin Haji Md Sam 法官,Haji Ghazali Bin Haji Cha法官 Nantha Balan法官组成的陪审团)成功代表Lembaga Getah Malaysia第一答辩人Umibina (M) Sdn Bhd诉人所据称非法终止价值 8,010,576.14 令吉的合同的上和令吉的合同的上马来西亚政府(第二答辩人就上述合同的合法缔约方所提出的交叉上诉。诉及交叉上诉均被上诉法庭驳回,支持第一辩人详情如下:-

案件详情
诉人对第一和第二人的索赔以上诉人和第二人之间的合同(合同为前提,其中上诉人被聘用为名为“Cadangan Pembangunan Stesen Penyelidikan RRIM (LGM) Sungai PariDaerah Padang TerapKedah Darul Aman”项目 项目),从 2010 4 20 日至 2011 4 19 日,进行建筑工作。

第一答人的总干事是项目的监理(“SO”),他有权代表第二人就合同采取行动。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一直在寻求延长完成项目的时间,第一和第二答人在上诉人多次寻求宽限后允许上诉人2012 5 15 日前完成项目,其中强调这不是时间的延(“EOT”),也不是对第二人根据合同要求约定违约金(“LAD”)的权利的放弃。

尽管如此,该项目仍未完成,此后,上诉人承诺在 2012 9 11 日之前完成该项目。尽管如此,上诉人并未履行其承诺。 Jawatankuasa Project Sakit (“JKPS”) 2012 9 12 日的会议上做出了终止上诉人合同的决定,然后由第一进行了终止程序。 JKPS 是种植业和商品部属下的一个委员会,负责处理政府机构已进入的延迟项目。
随后,向上诉人发出了日期为 2012 11 19 日的终止通知(终止通知)。上诉人随后向高等法院对第一和第二辩人提起诉讼,并寻求该终止通知无效的声明、支付截至 2012 11 19 日完成的工作价值、变更工作的付款、上诉人遭受的机器和费用的损害赔偿,并将银行担保金额退还给上诉人。

高等法院法官驳回了上诉人对两名答辩人的索赔,并向第一答辩人支付了 90,000.00 令吉的费用。诉人为此裁决提出上诉。在做出上述裁决时,高等法院法官还发现,合同的合法缔约方是第二辩人。因此,第二答辩人也针对这一特定裁决提出交叉上诉。

诉法院的裁决
a. 诉人的上诉被驳回,上诉人需向第一答辩人支付 10,000.00 令吉的费用
在作出上述裁决时,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上诉人未能证明高等法院法官在作出裁决时所犯的任何事实或法律错误,即驳回上诉人在法院的申索。此外,上诉人也未能证明高等法院法官在作出上述裁决时显然是错误的。
 
b. 第二答辩人的交叉上诉被驳回,没有关于费用的命令
第二答辩人提出交叉上诉的主要理由包括:-
  • 高等法院法官错误地认定第二人是上诉人的缔约方
  • 高等法院法官错误地没有意识到第一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和
  • 高等法院法官错误地没有意识到上诉人和第一辩人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 1949 年政府合同法》。

在作出上述裁决时,上诉法院法官认为,根据所举出的书面证据,高等法院法官认定合法缔约方是第二人而非第一答人并无明显错误。

键要点
诉法院在本案中的决定,特别是驳回第二辩人提出的交叉上诉,强化了法律原则,即任何特定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于希望法院相信它的存在的人。在本案中,尽管合同中采用了明确的措辞,但第二答人否认是合同的合法当事人。此外,第二答辩人没有通过证人或书面证据支持其不遵守 1949 年政府合同法》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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