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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December 2021

点击此处以获取该案例报告的英文版本。

来自祖拉菲及合伙人们建筑工程诉讼与仲裁业务组的T Kuhendran, Daniel Lau Jasmeet Kaur 代表 SJIC Bina Sdn Bhd答辩人)在上诉法院成功反对依斯干达地区发展局 Iskandar Regional Development Authority)(上诉人)的上诉。 上诉人是针对高等法院在Iskandar Regional Development Authority v. SJIC Bina Sdn Bhd and another appeal [2020] MLJU 2391的案件中的裁决提出上诉。

答辩人此前对上诉人提起仲裁程序,并获得了有利于答辩人的裁决。仲裁裁决的核心争议是合同的诠释,答辩人辩称这是一次总付合同,而上诉人反驳称合同是成本加成模式,因此上诉人有权单方面调整合同金额。仲裁员同意答辩人的意见,认为由于合同是一次性付款,承包商需承担定价风险。因此,上诉人对合同金额的调整被视为违反合同。仲裁员判给了答辩人超过 1600 万马币的赔偿金。

上诉人根据《2005 年仲裁法》第 37 条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是答辩人将意外之财收入囊中,并不公正地从政府的金库中牟取暴利,这违反了公共利益政策。
高等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申请并裁定:

1) 
在仲裁程序或裁决过程中,没有违反自然正义规则而与马来西亚的公共政策相冲突;
2) 虽然上诉人已成功说明构成公共政策的元素,但未能说明究竟是什么与公共政策相冲突;
3) 承包商是在一次性付款的性质的情况下承担因数量偏差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或在数量较少而获得意外利润。当公共政策的概念被狭义地诠释时,Jan De Nul 的意思并没有什么会震惊良心。尽管涉及公共资金,但这并不等于损害公共利益。

上诉人其后对高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该上诉于 2021 11 25 日在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法院一致认为,高等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申请并无错误,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表明公共政策上的问题,也没有表明违反自然正义的成立来撤销仲裁裁决。上诉法院在其口头理由中指出,该问题纯粹是合同的诠释,由于仲裁员认为该合同为一次性总付合同,因此该裁决并未违反公共政策。

如需更多该法律领域的详情,请联系我们建筑工程诉讼与仲裁业务组的合作伙伴:
Kuhendran Thanapalasingam
Susan Tan Shu S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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